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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07-4-21 新闻来源:巢湖建设网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各市建委: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部长令)和《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督促各市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监理、质量监督及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真正落实,迎接建设部11月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我厅决定组织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增强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市、县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和建设部及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各市检查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抽查在建工程,其中,对2005年建设部检查和2006年4月建设厅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检查重点
    (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检查: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发建设部及建设厅文件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情况、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法规制定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
    2、各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3、有关专业人员节能技术宣传、培训组织情况;
    4、节能技术及材料研究、推广、限制、淘汰应用情况;
    5、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点检查:
    1、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对窗墙比、冷桥、遮阳等部位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标准的落实;
    2、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
    3、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三)在建工程重点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未按照有关规定经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是否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不做或少做节能措施;是否存在“阴阳图”问题;
    2、施工单位是否按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3、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有无见证资料,见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涉及到节能的围护结构、墙体材料、门窗、保温材料和其它节能产品与设备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检测。
    5、工程验收时,有无建筑节能的设计审查记录、施工监理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和材料等相关文件。
    (四)已竣工和正销售的建筑工程重点检查:
    1、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
    2、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墙体和屋面保温是否按图纸施工;建筑外门窗是否含有建筑节能条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含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五)2005年建设部检查和2006年4月建设厅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程整改情况。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部长令)、《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建科〔2005〕98号)、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建科〔2006〕76号)等。
    (二)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五、检查时间及检查组织方式
    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含所属县)住宅小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并写出自查报告(包括所属县),连同附表2、附表3一同于10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
    2、省建设厅根据各市自查情况组成检查组,10月底至11月上旬对各市(包括县、区)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对工作落后的城市将进行通报批评。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认真做好迎接建设部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1、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3、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表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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