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王在某公司工作,与女朋友认识5年多,感情非常不错。为了使婚后能安居乐业,小王用个人工资与奖金等款项,又向其父母要了部分款项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屋,并向开发商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出具了房屋收款发票。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直到小王与女朋友登记结婚后才下来。后来,双方要离婚,小王认为该房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小王的妻子却坚持认为房产证是他俩结婚后才办下来的,因此,该房屋应当作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参与分配。
评析: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应作为界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依据。即无论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则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一方能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相关房屋是其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只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权属凭证,则应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财产形态上的转化,该房屋依然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已交纳全部房屋款项,即使婚姻后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依然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即该房屋产权应归小王所有。
律师温馨提示:“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建议公民在结婚之前应进行相关的财产公证,并保留好相关的购房合同及发票等凭证原件。
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唐卫华